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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相关常识介绍

时间:2021-09-16

诈骗罪想必大家并不陌生,那么关于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您了解多少呢?邢台律师小编带您详细的了解一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利益,侵犯其他利益的,按照其他罪名处理,比如骗取信用证、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其他罪名处理,具体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从而达到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类。
  其一,虚构事实,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财物。比如冒充僧尼诈骗。
  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很少单独使用。诈骗罪和抢劫罪等最大的区别就是:诈骗是基于他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这种自愿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用途不影响罪名成立,比如说诈骗所得的财物是归自己挥霍还是用于公益捐赠。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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