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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时间:2020-08-27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那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邢台律师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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